三立新聞台 - 新聞自律公約
2008-08-25


主旨:

近期台灣社會各界及公民團體組織對媒體提出許多建議,三立新聞部廣納各公民團體所提出之新聞報導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修改新聞自律公約,經新聞部全體同仁共同討論;建立共識。茲修正此一自律公約並公告實施。

新聞自律公約─新聞報導與人權守則

ㄧ、尊重隱私權
(1)性傾向、個人情慾皆屬無涉公益的個人隱私。不論公眾人物、影藝明星或一般民眾,皆不應未經同意,即報導其性傾向或情慾生活。
(2)未經兒童及少年當事人以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對其進行誘騙或跟拍採訪。當監護人同意,但當事人不同意時,應尊重當事人意願。
(3)涉及公共利益及公共領域之新聞事件,因調查報導之必要,而未經當事人同意逕行拍攝之影像,必須經由部門主管審查確認是否可以在新聞中播出。
(4)對於重大新聞事件(如災難等),倖存者家屬在場狀況不以鏡頭刻意拍攝其哀傷狀況,一切以尊重當事人意願為前提,不強迫性採訪加重當事人受到媒體二度傷害。

二、關於犯罪新聞
(1)罪犯也有基本人權。例如:不應播出吸食搖頭丸轟趴被捕者的裸體影像。
(2)不藉由各種報導手法,如製作模擬劇情、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過度直接詳述犯罪歷程。
(3)不將犯罪者、自殺者英雄化。
(4)應著重制度面的解決之道,不片面責怪受害人。
(5)家暴、性侵害、性騷擾等案件,不曝露被害人、嫌疑人與關係人相關資訊,以及未成年人住家或安置庇護地點。
(6)警方所提供之蒐證帶相關影像,必須符合相關規定,經過後製處理後再行播出。
(7)對刑事案件之處理─
●刑事案件新聞中,除針對嫌疑人在未經法律程序宣判前不以媒體審判方式讓嫌犯在鏡頭前曝光外,對受害當事人家屬不以特寫鏡頭呈現面貌,並應尊重其個人意願,不以鏡頭強迫露臉,如家屬主動表達願意接受採訪陳述心情才能拍攝,但秉持尊重隱私權,仍應以打馬賽克或剪影方式呈現畫面。 受害人家屬不願接受拍攝採訪時,則以後製方式(以CG圖文)呈現心情感受。
●注重平衡報導原則,除嫌犯外,仍應尋求受害一方的報導陳述。
●在報導刑事案件之同時,應同時提供相關心理專業服務資訊。
●避免一再炒作同一刑事案件,造成相關家人及倖存者的二度傷害。
●避免詳述或模擬刑事案件之犯罪方法、過程及地點。
●避免猜測嫌犯犯案因素

三、關於醫院、病患、自殺新聞
(1)醫院是救人場所,關乎病人生命與權益,記者不應隨意進入醫院,干擾病人安寧與醫療作業。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2)電視台不應接受特定藥商或醫院醫師的置入性行銷,傳播誤導性醫藥訊息,傷及病患權益。
(3)尊重往生者,應避免死亡人體之直接暴露或不雅處置之鏡頭。
(4)因緊急事件進入醫院急診室採訪時,絕不影響急救工作之進行;若確實對急診工作造成干擾,應立即放棄現場之採訪。
(5)關於自殺新聞:
1.凡屬個人行為、個人情緒,且未造成公眾危害者,不予報導。
2.非涉重大公眾利益者,不予報導。
3.醫院、住家、校園等場所,非經當事人家屬(監護人)同意,否則不採訪、不播出。
4.若涉重大公眾意義者,考量可能引起的模仿效應,報導自殺新聞時,應聚焦於事件本身的社會意義,不應揭露當事人的資訊,並應避免相關臆測或過度重複報導,以至對其親友造成二度傷害。
5.用字遣詞應避免出現〝自殺〞〝上吊〞〝割腕〞〝跳樓〞等字詞。
(6)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如瘋漢、社區定時炸彈等),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四、關於弱勢團體的報導
(1)針對弱勢團體的報導,不應將其「標籤化」;或使用歧視性字眼。
---前者例如,不應稱呼新移民女性為「外籍新娘」、「大陸新娘」,應稱其為「新住民」。
---後者例如,針對弱勢兒童少年(如行為偏差、未婚懷孕、身心障礙兒少等)應特別避免使用主觀道德判斷字眼來報導。
(2)避免將弱勢團體「污名化」。例如,不斷報導如兒少、原住民、同志、單親、離婚或外籍婚姻家庭等犯罪或各項社會問題。
(3)避免將弱勢團體「他者化、尋奇化」。

五、不物化女性
(1)不使用物化女性身體的不當字眼。
(2)不採訪播出將女體商品化之相關新聞。